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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资本主义精神与理性化

本文译自Max Weber, “Vorbemerkung”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onssoziologie (Tübingen, 1978) 7th ed., pp. 1—12。这篇文章实乃韦伯为其宗教社会学论著所写的一篇总序,英文最先由Talcott Parsons译为“Author's Introduction”列于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New York, 1958)一书之前,极易使人误解为韦伯专为此论文所写的前言,特此说明。中文原有张汉裕译《著者补论》,收于氏译《基督新教的伦理与资本主义的精神》一书(台北,1960),89-98页;译文稍有删节。今由康乐参照张译本、Parsons英译本及以下版本予以重译:W. G. Runciman ed., E. Matthews tr., “The Origins of Industrial Capitalism in Europe,” Weber: Selections in translation (New York, 1978), pp. 331-340;大冢久雄、生松敬三编译,《マックス·ウェーバー,宗教社会学论选》(东京,1972)之一《宗教社会学论集·序言》(5-23页)。必须说明的是,原文最后几段有关运用史料的部分,兹不赘译。此外,本文篇名及各段落小标题皆中译者所加。

身为近代欧洲文化之子,在研究世界史时,应当提出如下的问题:即在——且仅在——西方世界,曾出现(至少我们认为)具有普遍性意义及价值之发展方向的某些文化现象,这到底该归诸怎样的因果关系呢?

一 各文化领域的理性化

只有在西方,科学才发展至我们今日视为可靠的程度。其他的文明,特别是印度、中国、巴比伦与埃及,也有经验的知识、对世界及生命问题的反省、极深奥的哲学及神学智能(虽然只有基督教——在大希腊化思想的影响下——才圆熟地发展出来一套系统的神学,至于伊斯兰教与某些印度的宗派则仅有些许迹象),以及极端精微的学说与观察。然而巴比伦的天文学——就像其他文明的一样——缺少了希腊人首次发展出来的数学基础:质实言之,此一事实更突显出巴比伦天文学的特殊发展。印度的几何学则没有理性验算的概念——这也是希腊人天才的另一产物,同样的天才也创造出力学与物理学。印度的自然科学,就经验观察的角度而言,确有高度发展,然而并没有理性实验的观念,而此一观念虽已出现于西洋古代世界,基本上仍为文艺复兴时的产物。同样地,近代的实验室并不存在于印度,其结果则为印度的医学——虽然在经验与技术层面有高度发展——缺乏生物学、尤其是生化学的基础。除了西方外,没有理性的化学。中国的史学,尽管复杂精微,却缺乏修昔底德(Thucydides)式就事论事的研究方法。马基雅维利(Macchiavelli)确有其印度的先行者,但是从亚洲的政治思想里,我们找不到任何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或一般的理性概念。理性法律体系所必备的、严谨的思想论证及形式,为罗马法的特色(西方法律亦源自此),却不见于他处,尽管印度的弥曼差(Mimámsa)学派[1]、范围极广的法典编纂——特别是近东,无数印度以及其他地区的法律文书——稍有迹象可寻。教会法(Can on Law)的结构,亦仅见之于西方。

同样的现象亦可见之于艺术。在历史上,其他民族对音乐的敏感似乎比我们有更高度的发展,至少不比我们差。各种形式的多声乐存在于世界许多地区;由一些乐器及伴唱所构成的合奏,可见之于其他文明。我们音乐中所具有音符间合理的节拍,其他民族亦曾计算出来并熟用之。但某些特色则仅见之于西方音乐:例如合理的合声乐,包括对位法及合音;基于三和音(以及第三阶音)的音符组织法;自文艺复兴以来,我们的半音阶或更短的音符的和谐演出,是以理性的形式取代了空间式的休止符。我们的管弦乐团也是西方所特有的,以弦乐四重奏为其核心以及管乐器的整体组织;我们的连续音;有了我们的记谱法后,近代音乐的创作、演出以及其持续存在,才成为可能;我们的奏鸣曲、交响乐或歌剧(虽然标题音乐、韵诗、音符及半音阶的变奏曾以各种变形存在于音乐传统中);以及最后,所有演奏这些的必要工具,我们基本的乐器——管风琴、钢琴及小提琴。

作为装饰之用的尖形拱门亦见之于西方古代世界与亚洲各地;亦有人认为尖形拱门及十字型拱形圆顶的结构曾出现于东方。但在其他地区我们找不到理性运用哥特式拱形圆顶以分散张力,并利用弓形跨越空间——不管其采用形式为何。哥特式拱形圆顶成为——更重要的——宏伟纪念建筑物的结构原则,并延伸成为某种雕刻与绘画风格的基础,如我们中世纪所流行者。同样地,虽然此技术之基础来自东方,然而除了西方外,我们从其他地区找不到用以解决拱形圆顶方法之遗迹。我们也见不到此种所有艺术“古典式”合理化的现象,例如绘画所用的直线及空间透视法——这是我们的传统在文艺复兴时期所产生的。印刷术的成品曾见之于中国,但只有在西方,才发展出一种只设计为印刷而发表——也只有通过它才有可能——的文学体裁,直截言之,即“刊物”与“报纸”。

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与我们大学或学院表面上极类似者,皆曾见于中国与伊斯兰教世界。但只有在西方,才发展出一种理性的、有系统的专业化知识,以及一群受过训练的专业人才,他们在今日文明中已踞有一种重要的几近支配的地位。毕竟只有在西方,我们才能发现到专业性的官员——近代西方国家及经济的基石。尽管此群体在其他地区亦曾萌芽,但从未构成社会秩序中如此必要的部分——如他们在西方所扮演的。许多文明区的确早有“官吏”——甚至具有专门职务的官吏——存在;可是没有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我们的整个生存——生活中政治、技术及经济的基础——如近代西方一样,以如此绝对而无可避免的方式纳入受过训练的专家所构成的官僚组织的罗网下:社会生活上最重要的日常运作,以同样方式掌握在受过技术、商业、尤其是法律训练的政府官吏手中。这在其他地区是找不到的。

根据身份团体而构成政治及社会组合,是很普遍的现象,但只有在西方,才出现基于身份的——“王与王国”(rex et regnum)——独特形态的国家[2]。同样地,由定期选举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国会、群众领导者以及由政党领袖担任“部会首长”向国会负责的统治形态,也是西方特有的制度,虽然为了获取或影响政治权力而形成组织,这种意义上的“党派”亦曾见之于世界其他地区。

一般而言,“国家”——也就是基本上具有合理制定的“宪法”、合理制定的法律,以及由根据合理制定的法规或原则办事的专门官吏所负责的行政等特征的政治形式——仅知之于西方,尽管他处已有萌芽。

二 资本主义与“营利欲”

同样情形可见之于我们今日命运最具影响力、存在于近代生活中的力量:资本主义。

“营利”(acquisitiveness),或“追求利润”,追求金钱以及尽可能聚集更多的金钱,就其本身而言,与资本主义完全无涉。此一现象,无论过去或现在,皆可见之于侍者、医生、车夫、艺术家、娼妓、贪官、军人、盗匪、十字军、赌徒以及乞丐——或者可以说:不管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苟有客观机会可以牟利,则此现象即可见诸“各式各样的人士之间”。因此,在文化史的初步课程里,我们就该断然放弃此种[关于资本主义的]幼稚定义。贪得无厌的欲望与资本主义并无类似之处,更非其“精神”所在。反之,资本主义实际上或能抑制——至少是合理地缓和——此种非理性的冲动。资本主义制度不外乎利用合理的资本主义的持续“经营”(Betrieb)以追求利润或“利润率”(profitability)[3]。资本主义制度必须如此。在整个经济已完全资本主义秩序化的情境里,个别的资本主义企业若不以利润的营得机会为其行动方针,则必定失败。

三 合理的资本主义

现在且让我们先下一个较通常所用者更为精确的界说。我们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行为应该指:

第一,基于利用交易机会而追求利润的行为。换言之,即形式上和平的营利之机会。诉诸形式上及实际上之暴力的营利,有其独特的法则,将其与最终目的在从交易中获取利润的行为归诸同一范畴,是不确当的,虽然我们无法禁止人家如此做[4]。其次,在合理地追求资本主义营利之处,营利行为是以资本的“计算”(calculation)为依准。换言之,它是以这种方式安排的:有计划地运用作为营利手段的财货或个人劳务,以期在个别企业最后决算的损益平衡表上,收入——资产之货币价值(如果是一家持续性的企业,则为定期估算的资产之货币价值)——能超过“资本”,也就是超过平衡表上估算的、用来交易营利的物质手段的价值(就持续性而言,则意味超出应继续增加)。至于此一过程是否将收集来的原料商品交给一个行商,再易回其他的原料商品(如“康曼达”[commenda])[5],或一制造工业——构成要素包括厂房、机器、现金储备、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债权——则无关宏旨;关键点在于以货币形式计算资本,不管是以近代簿记方式或较原始及幼稚的计算方式。因此当企业开始运转时,即有最初损益平衡表:每次个别交易进行前,皆经估算;为了评估企业运转情况而进行检核时,即再经估算;企业结束时,则有最后的损益平衡簿记,以确定所得“利润”。例如在“康曼达”,期初平衡表的制作可据以决定有疑义的资产货币价值而为各参与企业者所同意——只要资产尚未具货币形态;期末的平衡表则可用来估算盈亏,据以分配红利或分摊损失;只要其运转是合理的,则在“康曼达”企业之合伙者间每次个别交易皆以计算为基础。一直到今日为止,在所有资本主义企业形式里,如果其环境并不需要完全精确的计算,则计算或估算即从未真正准确,而采取推测,或更简单的只是某种传统性或习俗性的方式。但这只不过是影响资本主义营利之合理的程度而已。

从纯粹概念性的观点而言,最重要的不外乎:经济活动实际上是取决于货币形式的收益与支出的比较这一事实,而不论其计算方式有多么幼稚。就此意义而言,“资本主义”及“资本主义企业”,甚至某一程度的资本计算之合理化,根据我们所知的经济文献,确曾存在于世上所有的文明国家;中国、印度、巴比伦、埃及、古代地中海、西洋中古以及近代。而且这些企业并不都只是各自孤立的事业,也有持续性的个别企业与持久的“经营”。虽然就贸易而言,长久以来的确未具我们今日这样持续经营的形式,而只是一连串个别的事业;首次在一个特别部门缓慢地朝向持续性运作的步伐是由大商人踏出的。总之,资本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家(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持续的),都是非常古老且普遍的现象。

四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特色——合理的自由劳动力组织

然而,西方世界却赋予了资本主义他处所未曾有过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西方世界发展出了他处所没有的资本主义的种类、形式及趋势。世界各处皆曾有商人:批发商、零售商、住商及行商;有各种各样的放贷者,以及具备多种功能的银行(至少近似于我们西方十六世纪时的银行);海外贸易贷款[6]、“康曼达”、有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及组合曾经非常普遍,甚至采取持续经营的形式。不论何处,只要政治团体具备有货币财政,例如巴比伦、希腊、印度、中国或罗马,即有放债者:他贷款给战事、海上劫掠以及各式各样的契约与营造;他曾在海外政策中扮演殖民地企业家而大出风头;拥有大农场,役使奴隶或(直接或间接)利用强制性劳力来工作;他承包领地、官职以及(更重要的)税收;他资助政党领袖竞选,也资助内战的佣兵队长(condottieri);最后,在任何可以赚钱的机会中,他都是“投机者”。这种企业人物,也就是冒险资本家,曾出现在世界各处。除了贸易、借贷及银行业务等少数例外,这些人追求的主要机会要不就是纯粹不合理性的投机,否则即为凭借暴力攫取的利得,特别是战利品的利得,不管是表现为真正战争的方式,还是在财政上长期剥削其臣民。

即使在今天西方,公司创办人、大投机者、殖民者及现代金融家的资本主义就连在平时,也还有上述的烙印,与战争有关的资本主义活动更为显著。大规模国际贸易的某些部分(也只有这些部分),就像过去一样,仍有类似的特性。然而,除此之外,近代西方还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形式,是世界其他地区所未曾有过的;此即(形式上)自由劳动力的合理资本主义式组织,在其他地区则只有初步萌芽而已。就算是不自由的劳动力,其组织也只有在大农场才达到某种程度的合理化;古代世界作坊的合理化更是极其有限;至于近古时期雇用隶属民或农奴的劳役农场、工场或庄园中的家庭工业,其合理化的程度甚至更低。在西方之外,真正雇用自由劳动力的“家庭工业”寥寥可数,这是已告确认之事;论日计酬之劳工的雇用,固为普遍现象,然除极少数例外(且其组织亦与近代持续性经营的组织大异其趣,例如国家独占的企业),并未导向工场工业,也未导出见之于西洋中古的合理的学徒组织。

然而,追求市场——而非政治权力或不合理的投机——所提供的机会而又合理的有组织的经营,并非西方资本主义惟一的特征。如果没有下列两项重要的发展因素,近代合理的资本主义经营组织恐怕是不会出现的:此即家计与营业的分离(现代经济生活完全以此为原则),以及与此有密切关联的合理簿记的采行。做工或做生意的场所与住家在空间上的分离,也曾见之于他处,例如东方的市场与其他文明区的作坊。远东、近东及西洋古代世界,也可发现具有独立会计部门的资本主义组合。然而,较之于近代商业经营的独立性而言,这些都还只能算是初步阶段。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这种独立性的内在基础——不管是合理的簿记,还是事业与个人财产在法律上的分开——要不就完全缺乏,要不就还在萌芽阶段[7]。营利企业之成为君侯或领主大家计(或“庄宅”[oikos])[8]的一部分,是任何地方都看得到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如罗伯贝图斯(Rodbertus)所注意到的,尽管表面上有类似之处,本质上却是非常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

西方资本主义的这些特征之所以具有今日的重要性,乃是由于其与资本主义劳动组织的密切关联。甚至一般所谓之“证券化”(Komerzialisierung)——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之发展及投机之合理化——也与此有关。要是没有这种合理的资本主义劳动组织,上述一切特征,甚至证券化的发展,就算还有可能出现,也绝不会如此重要。特别是就西方之社会结构以及与其相关的、一切独特的近代西方的问题而言,尤其如此。正确计算是其余一切的基础,然而这也只有在自由劳动的地方才有可能。再者,正如近代西方以外的世界没有任何合理的劳动组织,因此,也没有合理的社会主义。

的确,正如世界各地皆有过城市经济、城市粮食供应政策、君侯之重商主义与福利政策、配给、经济管制、保护主义以及(如中国之)自由放任理论一样,世界各地也曾有各种不同的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经济;基于家庭、宗教或军队的共产主义,(如埃及的)国家社会主义,独占性的卡特尔以及各种各样的消费者组织。尽管世界各地也都曾有过城市的市场特权、行会、自治体以及市镇与乡村间在法律上的种种差别,然而,在西方以外并没有“市民”的概念[9],“资产阶级”这一概念也不存在于近代西方以外的地区;因此,西方之外也没有“普罗阶级”,而且不可能有,因为缺乏以自由劳动之合理组织为基础的企业存在的缘故。“阶级斗争”早就以各种可能的形态出现于世界各处——债权者与债务者,地主与无地者、农奴或佃农间、商人与消费者或地主等等。然而存在于西洋中古之批发者与其雇工间的斗争,在其他地区却尚处于萌芽阶段。出现在现代西方之大企业者与自由工资劳动者的冲突,更是无迹可寻。因此,像现代社会主义那样的问题也就谈不上了。

由此可见,一般文化史的核心问题,即使是从纯粹经济观点而言,归根究底也并不在如上所述只在形态上变化的资本主义活动的发展,不管这种资本主义活动是冒险家型的、商人的,还是凭借战争、政治、行政等机会以获取利得。我们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毋宁是基于自由劳动之合理组织的资产阶级经营的资本主义(bürgerliche Betriebskapitalismus)的出现。用文化史的角度来说,也就是西方资产阶级与其特质之形成的问题;此一问题虽然与资本主义劳动组织的兴起有密切关系,却也并不就是同一回事。因为作为一个特殊身份团体的“市民阶级”,早就存在于西方特有的资本主义形态发展之前,虽然是只有西方才有。

五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特色——合理的技术、司法与行政

近代西方特有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显然是技术能力的进展。如今其合理性的基本条件是由于一些技术上具决定性因素的可计性,这些技术上具决定性的因素又构成精确计算的基础。换言之,它乃是有赖于西方科学的独特性,尤其是基于数学以及精确而又合理的实验的自然科学。而反过来,这些科学及以这些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做经济性的应用时,其发展则又受到资本主义机会的巨大刺激。当然,西方科学的起源是不能归功于这种利得机会的。代数与进位法的计算,曾为印度人所用,他们是进位法的发明者,然而只有在西方,这种计算才首次有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在印度却没能导出任何现代计算或簿记的制度。同样地,数学与机械学亦非源自资本主义营利心。当然,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此点对我们西方大众的生活有决定性的影响——确实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鼓励,西方的经济因素特别有利于科学知识之应用。然而,此种鼓励是来自西方社会秩序的特殊性格。因此,我们的问题应该是,这一特殊性格究竟是源自社会秩序的哪些成分?因为,无疑地并非所有成分皆具同等重要性。

法律与行政的合理结构无疑当为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基于合理经营的近代资本主义,不但需要可以估量的生产技术手段,而且还需要可资估量的法律体系以及按照正式规则办事的行政机构;缺乏了这些条件,冒险的及投机的商业资本主义、或者各种依赖政治的资本主义也许还可存在,然而任何具有固定资本与确实计算的、合理的私人经营却是绝对无法生存的。只有在西方,才可能将经济生活的准则植基于如此一套——不管是法律技术还是程序上皆十分明晰的——法律与行政制度上。我们要问的是:这种法律从何而来?撇开其他因素不论,资本主义营利心确曾为(受过合理法律专门训练的)法律家身份团体铺平了支配司法与行政的坦途,这是所有研究都可证明的。然而营利心却绝非导致此一发展的惟一抑或最特殊的因素。而且它也没有单独地创造了此种法律。在此发展中,各种不同的力量皆曾起过作用。再说,为何资本主义营利心在中国或印度就不曾发生同样的效用?何以在这些国家,一般而言其科学、艺术、政治以及经济的发展皆未能走进西方独具之合理化的轨道?

六 理性化的问题

实际上,在上述的一切例子中,问题的核心是西方文化独见的、特殊形态的“理性主义”的本质。不过,“理性主义”一词是有许多不同意涵的,这点在接下来的反复讨论中会逐渐明晰起来。例如有神秘冥想之“合理化”,换言之,一种从其他生活领域的观点看来特别“非理性”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理性”,正如经济、技术、科学工作、教育、战争、法律与行政的“合理化”一样。再者,所有这些领域皆可从许多不同的终极观点与目的上予以“合理化”;从此一观点视之为“合理”者,从彼观点看来却可能“不合理”。因此,极为不同的合理化曾存在于所有文明的各个不同的生活领域中。想从文化史的观点来区别其特征,该提出的基本问题是:哪个生活领域是合理化了的?朝向哪一方向?准此,首要任务是去认识(一般的)西方理性主义的特质,以及(特殊的)近代西方的理性主义,并解释其起源。鉴于经济因素的基本重要性,任何作此说明的尝试,皆必须先顾及经济的决定因素。不过,因果关系的另一方面亦不该忽略。因为,经济理性主义的起源,不仅有赖于合理的技术与法律,亦且(一般而言)取决于人们所采取某种实用理性的生活态度的能力与性向。一旦此种实用理性的生活态度为精神上的障碍所阻挠,则经济上合理的生活样式亦将遭遇严重的内在困境。在过去,在世界任何地区,构成人类生活态度最重要因素之一者,乃巫术与宗教的力量,以及奠基于对这些力量之信仰而来的伦理义务的观念。下面的论文便是来讨论这些力量的……

* * *

[1]Mimámsa弥曼差,印度古代六派哲学之一,婆罗门教最初有哲理的探讨,后来日趋下流,尊重祭祀,讲求繁琐的仪式。经年既久,就产生一种对抗的潮流,逐渐形成一宗。到了公元前二世纪,就产生了《弥曼差经》,专门注意理性的探讨,经的作者相传为耆米尼(Jaimini)。见季羡林译,《五卷书》,233页注10。——中注

[2]早期日耳曼民族的政治理论认为:国家的权力是基于“国王”(rex)及“身份”(regnum)的二元化结构,regnum即指包含“等级”在内的人民,故此处译为“王国”。——中注

[3]“利润率”指的是投入的资本与获取的利润之间的比率,这表示营利是在一个理性可估量的(calculable)基础上进行。——中注

[4]就此一问题而言(其他问题也一样),我的意见是与我们所钦佩的教师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 Die Anfänge des modernen Kapitalismus)相左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在用语上,不过内容方面亦有所不同。依我看来,将劫掠之利得与经营工厂之利得这两种异质的事物归入同一范畴,是没有意义的。将所有追求金钱的努力通通称为——与其他营利方式对立的——资本主义的“精神”,更是没有意义。因为就我看来,在后一情况下,将失去所有概念的精确性;而在前一情况,则将失去所有可以了解西方资本主义(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主义相较之下)特殊本质的机会。西美尔(G. Simmel)的Philosophie des Geldes一书里,“货币经济”与“资本主义”也被过分地混为一谈,以致妨害到他对事实的讨论。桑巴特(Sombart)的著作,特别是他最新一版有关资本主义的大作, Der moderne Kapitalismus,至少就我的问题的观点而言,合理的劳动力组织——西方资本主义的特征——过分被忽略,而强调了世界各处普遍皆具的发展因素。——原注

[5]“康曼达”是欧洲中古时期相当流行的一种贸易组合。简单说来,外出营商的人(称为tractator)负责将本地货物运到东地中海沿岸地区销售,至于购买本地货物所需的资金则全部(或部分)由当地资本家供给,销售所得再采购东方货物回本地卖;经营所得则由外出商人与提供资金者依契约分享。参见康乐编译,《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第十一章131页注1。——中注

[6]“海外贸易贷款”,欧洲中古时期用于海外贸易的经营方式。它是“一种用来保障海外贸易风险的办法,而不致违反了(当时)禁止高利贷的规定……当要进行某些风险性的海外冒险时,某人或资本家会为其船货募集一笔钱,如果船只损失了,贷方不能要求还钱,要是安全抵达则借方就要付出相当可观的利息,通常在50%左右”。Henri Sée, Modern Capitalism, p.189.——英注

[7]其间的对比当然并非完全绝对的。从古代地中海世界、近东、中国与印度的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尤其是包税制)中,产生了合理的、持续经营的企业,它们的簿记(我们所知仅为一些碎简残篇)或许也有某种“合理”的特色。再说,在现代银行的早期发展史中(甚至英格兰银行),政治取向的“冒险家”资本主义与理性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之间,亦曾有过密切的接触,最初通常是来自有关军事政策的交易。在这方面,有意义的是例如佩特森(Paterson)这位典型“创始人”的人物与英格兰银行理事之间的差异,这些理事负责制定长期发展方针,而且很快就被视为“格罗斯大殿的清教放贷者”。同样地,我们也知道这个最可靠的银行在“南海泡沫(公司)”时离谱的政策。以此,两种角色逐渐合而为一;不过,其间还是有区别的。合理的劳动组织之创立极少是大企业发起人及金融业者的成就,亦非金融、政治资本主义的典型代表者——犹太人——的成就。这一成就,典型而言,乃属于另一种十分不同的人。当然,这也只是就一般情况言之,个别的例外还是有的。——原注

William Paterson(1658—1719),英格兰银行创始人。该银行设立于1694年。

“南海公司”一案发生于十八世纪初,为英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金融诈欺案。

有关英格兰银行之成立及其与“南海公司案”的关系,参见周宪文编译,《William Paterson的历史与事业——英格兰银行的创办》《英格兰银行与南海公司》,收入《西洋经济史论集(Ⅰ)》(台北,1982)。——中注

[8]“庄宅”,根据韦伯,Karl Rodbertus(1805—1875)是最早用此词来称呼古代“大规模家计”的学者。在“庄宅”中,需求基本上是以自给自足为标准的。家计所需要的物资大部分皆由徭役及实物贡纳的方式来提供,此种供应方式可见之于西洋古代世界的农庄与皇室的家计(特别是新王国时代的埃及,前1400—前1000),亦可见于中国及印度,中古欧洲亦有之,从查理曼的《庄园管理条例》(capitulare de villis)即可看出。参见M. Weber,《经济与社会》,vol. I,p.124。——中注

[9]有关西方的“市民”,参见康乐编译,《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第四篇第二十章。——中注